热播剧导航,Z世代“文旅日历”又添新目的地
按照增设的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直接规定为犯罪。
对于这种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理论、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回答不尽一致。这种明知,是明知有人而非明知他人在传播淫秽视频。
深圳网监的肯定,表明快播已经尽了认识行为合法性的努力,此时陷入的,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应被宽宥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这些争论都太表面化,甚至根本就是跑偏了。比如说,像替考这种事情,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就是一桩犯罪。而人民,只能当原告,是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的。由此,就使得第286条之一与第363条分工明晰,各有管辖,形成了明确而不留漏洞的刑事法网,维护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体系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体现了修法的意义。
快播案的情形,与上面所说的带邻居小孩游泳的先行行为之间,有一个显著的区别。但我并不想在文章中充分地论证它,我只是希望尽可能地展示,快播案中那个丰富妖娆的、章鱼一般向外伸出无数触手的法律世界。这样的错误,如果放在国外,比如说德国,是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
这方面的学说文献,简直汗牛充栋。最起码,杨振宁和默克多,总听说过的吧。(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说到底,王欣那句快播不做内容,做技术不可耻,辩护人那句凭啥中国移动不转型,共同道出了一个不服:凭什么?凭什么要求快播为了防止淫秽视频传播,付出那么大的代价? 问得好。
适用第284条之一去惩罚它,就是实现了正义。没有这个雷达,隔壁老王就是一个自娱自乐的宅男。
《刑法》第287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来说,与作为犯相比,不作为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更容易发生。没有信息分享,那就不是快播了。手机天天短信诈骗,咋不要求中国移动转型? 从庭外各种技术帖的分析来看,在快播的平台上,现有技术难以有效地甄别和拦截淫秽视频,这个回答还算靠谱。
实名制注册或审查本地文件?会导致大量用户流失。前者是真做不到,后者是假做不到,因为如果去做,就会使得快播的企业利益受损。他们通过QSI程序编辑视频后,将生成的链接发布到网上,其他用户就可以通过这些链接看到视频。如果把明知有人等同于明知他人,就难以回答下面的问题: 像中国移动这样的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利用电话或短信进行诈骗。
而这个幅度,就算在很多认为快播有罪的人的眼中,也感觉有点过重了(此文系作者在首届中国食品安全典型十大案例(2015)发布会上发言节选) 韩大元,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食品安全权与国家战略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公报中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食品安全战略。食品安全权不仅对应着工业文明时代技术安全的逻辑,也对应着互联网时代对信息安全的请求。
可以说,食品安全权必然蕴含着信息披露与分享的请求权,这是一个信息时代对权利内涵的拓展,也意味着国家和政府更加勤勉、严谨、坦诚的信息公开义务。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我们必须重视、呼吁基于人的尊严而享有的食品安全权,民众有权要求国家、社会和食品企业尊重每一个国人获得充分的、可靠的安全享用食品的权利。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保障国民健康素质,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为民众生活提供安全是政府的基本义务。食品安全权不仅仅是涉及公民个人的问题,还是社会公共层面乃至国家层面的一个重要问题。食品安全权作为一种国家利益,应该是一种底线利益,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改革措施与制度设计无疑在战略上应该作为优先步骤加以考虑和启动。食品安全作为一种底线安全体现为保障的优先性,也就是当国家利益体系里的其他利益或价值与之冲突的时候,它必须得到优先保障,任何其他利益都不能凌驾于健康生命之上。
只有国家安全体制与安全战略有效建立和实施,其他领域的改革风险才能降到最低,改革的绩效才能最大化。因此,食品安全权首先意味着我们有权请求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建立一个全程监管的框架,建立严格的食品追溯体制,避免监管手段与环节的冲突,最大程度保证在每一个环节、各个链条都消除食品污染的隐患。
当前,食品安全权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备受关注。来源:《法制日报》2015年12月2日第九版:法学院。
健康中国是一个充分彰显人的内在尊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新战略,它将人自身的价值作为国家发展的价值目标来加以追求,建立了在个体尊严基础上的国家理性。如果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在一个共治的秩序里充分维护自身被侵犯的食品安全权,则健康也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食品安全权是当代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赋予了人权在一个创新与发展的时代新的内涵与价值。食品安全权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国家、社会与个人共同治理实现食品的过程中,企业责任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人权是每一个人源于内在尊严而应充分享有的自由,国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诚信企业获得利润,不诚信企业遭到淘汰,这是法治社会正常的商业模式。
一方面,今天我们要追求有尊严的生存与高质量的生命,但由于食品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面的污染所造成的恐惧、环境污染等则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权同时也是一种自由选择权。食品安全权与人的尊严 食品安全权已经成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成为需要国家保障的基本权利。
在全球范围内,伴随着信息化、全球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实践性问题,它不仅仅是公司治理本身的问题,同时关系到法治文明、人类尊严与价值,关系国家与社会、社会与公民关系的重要问题。享有食品安全权,有助于确保人作为创新主体的素质,为创新发展提供真正源源不断的动力与支持。
如转基因食品,到底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害?公司的社会责任告诉我们,只要有1%的不安全性与风险,就必须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食品安全权是一种安全获得的请求权。食品安全权丰富了人权的新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人权问题,是通过物所看到的人的问题。
社会诚信与道德的建立,需要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能不能充分保障每一个人的食品安全权,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食品产业和行业主体能不能在充分自律的基础上通过自我规制,实现食品产业整体的安全。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传统的生存权已经不能满足人类对于生命本质的理解,已经不能满足人类在信息时代应对新的挑战需要。另一方面,信息载体与工业技术的结合,进一步给安全食品的供给带来挑战,食品安全治理也面临着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并存,市场、服务与信息监管并存的复杂局面,考验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因此,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这个理念里,我们每一个人不能要求国家和社会尊重我们获得、享用、分享安全食品的权利,则健康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地。